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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化赋能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

发表时间:2023-12-08 10:46:18 来源: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营商环境状况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竞争力的综合表现。数字化是实现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重要方式,是不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市场运作效率、促进居民消费、提振投资者信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数字化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由之路

(一)加快数字营商环境建设,有利于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深化营商环境数字化转型,以数字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形成统一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发挥我国体制优势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规范监管功能的重要方式。

(二)数字化是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式。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营商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条款内嵌于商务政务服务平台当中,实现内容模块、办事流程的数字化,能够有效克服实施过程中由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偏差,也使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行政举措透明化公开化,增强其公信力和合规性,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奠定基础。此外,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助于促进政商沟通渠道的畅通,丰富沟通方式。

(三)营商环境数字化发展能够促进国内外市场的有效衔接。营商环境的数字化发展有利于国内外市场供求信息更为充分地表达,更大程度上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决策滞后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目前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短板弱项

(一)公共服务领域的数字化水平还不能很好满足企业的数字化要求。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由企业主导、面向商业领域应用的数字化技术创新获得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字化、平台化发展,成为某些细分领域的算法创新中心和数据汇集中心。而由政府主导、面向公共治理领域的数字化创新却相对滞后,在问题识别、算法研发、场景应用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功能目标与实施主体权责的匹配度有待加强。深化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更好适应并服务于数字经济跨地域、跨部门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数字营商环境的建设和实施主体是各级行政机构,行政地域分割、职能分割、层级分割等方面影响因素不可避免地体现于数字营商环境当中,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数字化统一大市场环境的形成。提升治理效能、促进经济协同依然是当前构建数字营商环境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服务保障功能与规范治理功能的协同性有待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追求共同富裕、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多侧重于针对市场经济效率目标的服务保障功能,数字化发展对营商环境规范治理功能的贡献相对不足。促进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必须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会不会导致劳动者和劳动过程的异化、算法黑箱是否构成对程序正义的挑战、如何确保人工智能的商业化运用不偏离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等问题做出回答,促进服务保障功能与规范引领功能的协同仍是数字营商环境建设的重点任务。

三、建设高水平数字营商环境

(一)深化技术创新应用,提升营商环境数字化水平。不断加强对营商环境细分领域目的、功能、流程等方面的研究,做好顶层设计,通过政府购买企业技术服务等多种合作模式,促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深度应用、数据要素价值共创共享,通过数字化创新形成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服务模式和监管模式,在问题识别、过程管理、成效评估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的数字化赋能。

(二)加强全局规划引领,促进地域部门权责协同。随着《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的出台、国家数据局的组建以及数字政务平台的组织架构调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整体性制度设计和管理机制日趋完备,这为全国统一、规范的数字化营商环境建设奠定了基础,未来应着重于进一步促进行政区域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协同。

(三)积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良好的、可持续的营商环境应是开放包容、统一有序的社会生态系统。未来我国的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应更加着力于促进商业社会生态系统中各方面的沟通合作,促进各项业务流程的有效衔接,创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协同创新的条件,以此构建高效、统一、有序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保持数字营商环境的持久活力。我们应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原则进行目的评判、制度设计和科学决策,在数字营商环境建设中不断强化数字治理和数字伦理体系建设;借鉴全球数字经济伦理研究和规则制定的前沿成果,不断深化国际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数字商贸规则的制定。

编辑: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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