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

室(中心)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政务信息,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本部门其他政务信息。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务信息;涉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报告、决策参考、课题研究等研究成果;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信息、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动态信息财务信息、其他信息等。

三、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室(中心)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yjs.nx.gov.cn/)公开政务信息,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账号为:宁夏政府研究室 发展研究中心)、出版物、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查阅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1.信息公开受理工作机构。

1室(中心)办公室或信息处

2)受理地址: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西配楼。

3)联系电话:0951-6363333   0951-6363327

4)传真:0951-6363333

5)邮政编码:750001

2.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获取室(中心)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室(中心)门户网站在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至室(中心)办公室或信息处。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若将申请寄送至受理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1-6363333

3.申请要求。

1)详细、真实、准确地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信息。

2)为提高申请受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尽、明确,如提供政务信息名称(标题)、成文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相关线索。

3)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政务信息。

4)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务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4.申请处理及答复。

室(中心)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对要件完备的申请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室(中心)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将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如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室(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